父亲强奸亲生女儿10年 逼女儿与男友分手

2013年10月25日15:00  北京晚报

  本报讯(记者邱伟)利用妻子不在家的机会,张某多次强奸亲生女儿,犯罪时间跨度长达10年之久,即使在女儿上大学与男友交往后,张某仍纠缠不休,还威逼女儿与男友分手。不堪其辱的女儿最终将多年来一直被父亲强奸的事实告诉了母亲,并在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。近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。

  现年55岁的张某具有大学文化程度,他第一次强奸亲生女儿时,女儿年仅12岁。当夜,张某趁妻子没在家,弄醒睡梦中的女儿实施强奸。此事发生后,因为女儿年龄小,经常遭到父亲的体罚甚至殴打,而且母亲在家中也没什么地位,女儿认为就算把事情说出来,母亲也帮不了自己,就没敢把被强奸的事告诉母亲。

  从此以后,张某经常趁妻子不在家实施强奸。女儿考上大学后,就用住在学校尽量不回家的办法来躲避张某的侵害。后来,张某发现女儿交了男朋友,就威逼女儿与男朋友分手。女儿最终将自己多年来一直被父亲强奸的事告诉了母亲。

  母亲这才回想起来,女儿小时候经常问妈妈什么时候回家,总是希望妈妈早点回家,节假日不愿意让妈妈出门。因为张某多年不上班,女儿从小到大主要由张某教育,张某从孩子很小的时候就经常打孩子,还对孩子进行体罚,女儿从心里害怕张某,小时候只要张某看女儿一眼,女儿就不敢闹了。女儿曾跟母亲说:“妈妈有事情我也不跟你说了,说了我爸爸就对我更不好了。”

  在母女俩报案的当晚,张某就被警方抓获。据家人反映,张某没有精神病史,但性格偏执,偏激得有些病态,自己想做的事就一定要做,总认为别人都很世俗,只有自己不世俗。经过精神病司法鉴定证实,张某实施违法行为时精神状态正常,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,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。

  此案审理期间,张某翻供,否认与女儿发生过性关系。

  法院审理查明,被害人的陈述能够直接证实其家庭情况及遭到张某多次奸淫的事实,张某在侦查阶段曾供认其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,后期翻供,但无法作出合理解释,张某所称其系受到被害人陷害的辩解违背常理。法院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,综合在案证据进行分析,被害人的陈述具有可信性,张某的犯罪事实成立。

  法院认为,考虑到张某对被害人实施性侵害的时间长达近十年之久,且部分犯罪行为系奸淫幼女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

  近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,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,剥夺政治权利1年。

  (文中当事人系化名) J179

(原标题:奸女10年 父获7年刑)

(编辑:SN09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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